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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2012-09-11 00:00:0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人社发〔2012〕41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办,市直各机关、参公单位:
  为提高市直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积累基层经验,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培养锻炼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接受锻炼,培养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树立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增长基层经验,丰富人生阅历,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加强我市基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二、对象和范围
  到基层锻炼的对象和范围是:从2012年起,新录用到市直机关(单位)不满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安排到基层锻炼工作。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县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从事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的公务员除外。
  三、组织方式
  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事前由人员派出机关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计划,落实锻炼单位。锻炼地点可以选择在本系统下属单位或本单位对口扶贫帮扶点。到基层锻炼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组织进行。
  到基层锻炼人员和单位确定后,人员派出机关要认真填写《肇庆市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呈报表》(见附件1),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
  四、锻炼时间和有关待遇
  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时间为一年,一般从试用期开始,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的,应在二年内进行。锻炼期间,因事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基层单位累计超过30天的,要相应延长锻炼时间。
  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在锻炼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档案、工资关系仍留在派出机关并享受机关的福利待遇。
  基层应积极为下派锻炼公务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有关差旅费全部由派出机关负责解决。
  五、日常管理与考核使用
  对下派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人员派出机关和接收锻炼的基层单位共同负责。接收锻炼人员的基层单位要指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带教教师,对新录用公务员在锻炼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协助搞好考核和管理;人员派出机关要加强与接收锻炼的基层单位沟通,关心和了解下派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定期走访、检查指导、跟踪考核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锻炼期满后,人员派出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要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的内容标准,对新录用公务员接受锻炼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鉴。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我市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锻炼的经历要作为其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基层锻炼考核合格后按期转正定级,未按规定到基层锻炼或锻炼不合格的的新录用公务员不予转正定级。经考核确定为合格的,要填写《肇庆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及晋升使用的重要条件、依据。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各人员派出机关和基层锻炼单位,要从关心青年干部健康成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和常规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坚持与公务员考试录用、初任培训和基层锻炼有机结合,切实做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实施,不断强化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以确保我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1.《肇庆市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呈报表》
        2.《肇庆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登记表》
  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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