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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将降一级

发布:2010-03-12 00:00:0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今天,最新一期政府公告公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三个相关的配套文件。三个文件自印发之日(2010年2月12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入口:采用公开招聘,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

    《办法(试行)》规定,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升降: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要求具备一定的任职年限;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应采取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方式。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待遇: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交流: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转任

    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它岗位工作。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拟进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具备如下薪级条件及其它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薪级为18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薪级为22级以上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薪级为27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入口: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招聘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主管或主任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职位,可采用选聘方式聘任。

    助理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管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任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要求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主任级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

    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对行政机关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条件);专业技术资格方面,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属于本市认定的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可放宽至50周岁)。

  任免: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要求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待遇:高层次专才可协议工资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薪级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可协议高于薪级表上限的工资。

    在设职数限制的职级及不设职数限制的最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1个薪级。在其它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交流:可转任综合管理类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应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专业技术部门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机构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

  聘任制公务员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入口:四种人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

    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发生变动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变更聘任合同。

    出口: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2年为基本称职的可解聘

    与委任制公务员相比,《办法(试行)》规定的聘任制公务员的出口大大拓宽了。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在试用期内的;依法服兵役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2年为基本称职的;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用人机关违反试行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

    待遇: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的结构、标准及调整按其所在职位类别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个别临时性职位或需要高层次人才的职位,可以另行协议工资。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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