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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2009-12-10 00:00:0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合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笔试、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的考核。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地级)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监督下,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部门在考核期间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并视考核人数,设立若干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二名以上人员组成。
  第六条 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与被考核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结果,提出录用意见;
  (四)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能,指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指工业业绩,包括工作数量、质量、效率、贡献。
  第九条 通过定性评价与量化比较评定考核等级。
  定性考核内容:
  (一)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所规定的招考资格条件。
  定量考核内容:
  调查研究能力、理解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绩效等。
  应届毕业生只做定性评价,不做量化考核。
  第十条 定性考核的三项内容中,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即视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一条 定量考核是将考核的内容分解为若干要素,每一要素划分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配置相应的分数,考核时根据被考核者实际情况与考核标准的相关程度来确定其得分。最后,将被考核者各项要素所得分相加,即为其定量考核总得分。具体操作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表)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者为优,75-89分者为良,60-74分者为中,59分以下者为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人员、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及有关注意事项;
  (二)培训考核人员,使考核人员明确考核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及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标准;
  (三)考核小组通过听取被考核者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学校)领导和人事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介绍情况、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表现和有关情况;
  对原工作单位不明确的被考核者,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组织(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公安部门,以及街坊邻里群众全面了解其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
  (四)考核小组根据对被考核者德、能、勤、绩表现和有关情况的分析,客观公正地写出考核评价材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考核意见;
  (五)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考核材料和《评价表》须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组织考核的部门盖章。
  第十四条 原定考核对象如有不合格者,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依次确定替补人员。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等级为“中”以上的被考核者,具有录用资格。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七条 拟录用人员的考核材料和《评价表》,是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必备材料。经批准录用的,其考核材料和《评价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索受贿赂、礼品、纪念品,不准接受宴请;
  (二)不准捏造或歪曲事实;
  (三)考核人员实行集休办公,不准单独找人谈话,考核评价结论由考核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不准将考核情况和个人意见泄露给被考核者及相关人员;
  (五)实行公务回避,凡与被考核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参与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人员,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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